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采用現金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3年5月1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公告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經商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2年3月29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立案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2001年的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39041000。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在本案調查期限內,經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準,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作出初裁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裁決定
  商務部初裁決定確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產業存在實質損害,且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對各公司初裁確定的傾銷幅度
  美國公司
  1.美國信科有限公司(Shintech Incorporated):83% 
  2.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德州)(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Texas):25% 
  3、其他美國公司(All Others):83% 
  韓國公司
  1.(株)LG化學(LG CHEM, LTD):10% 
  2.韓華石油化學株式會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13% 
  3.其它韓國公司(All Others):76% 
  日本公司
  1.日本信越化學工業株式會社:54% 
  2.日本V-tech株式會社(V-Tech Corporation):50% 
  3.大洋聚氯乙烯株式會社(TAIYO VINYL CORPORATION):32% 
  4.日本新第一聚氯乙烯股份公司(SHIN DAI-ICHI VINYL CORPORATION):70% 
  5.鐘淵化學工業株式會社(KANEKA CORPORATION):62% 
  6.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115% 
  俄羅斯公司
  1.俄羅斯考斯第克股份有限公司(J/S Co. KaustiK):34% 
  2.俄羅斯薩彥斯克化學塑料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SAYANSKCHIMPLAST》):67% 
  3.其他俄羅斯公司(All Others):82% 
  臺灣地區公司
  1.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China General Plastics Corporation):15% 
  2.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 
  3.大洋塑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3% 
  4.其他臺灣地區公司(All Others):27% 
  三、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采用現金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3年5月1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 
 
